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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旨在建立並維護本公司人員之專業道德標準,同時向利害關係人闡明本公司之道德價值觀及行為規範。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範圍涵蓋本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及管理階層(含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級主管,以及相當職級之人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其他具有公司管理職權及簽署權限之人員)和全體員工。
上述所列之適用對象,於本準則中統稱為「本公司人員」。

第三條
本公司人員在企業經營行為上,應遵守法令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恪遵道德規範及秉持誠信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產生之利益衝突,包括但不限於該人員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該人員在本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等情況。 本公司與前項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從事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本公司人員應依公司相關行為規範辦理,且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以防止利益衝突。

第五條
公司有獲利機會時,本公司人員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本公司人員不得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或獲取私利,且除依公司法或本公司同意外,不得從事與公司競業之行為。

第六條
本公司人員就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機密資訊或客戶資料,除經授權或法令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之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虞之未經公開資訊。

第七條
本公司人員應以專業及公正態度對待本公司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並嚴禁透過操縱、隱匿、不當使用職務所獲資訊、作出不實陳述或採取任何不公平交易手段以謀取不當利益。

第八條
本公司人員均有責任保護及適當使用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第九條
公司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且本公司人員應遵循各項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章之規定。

第十條
本公司人員如發現任何可能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之情況,應立即通報審計委員會、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相關權責主管。通報方式可採書面或口頭形式,但須提供充分資訊以利公司進行妥善調查及處理。
為保護通報者權益,本公司承諾對通報人身分及通報內容實施嚴格保密措施,並依相關規定審慎處理所有違規情事。

第十一條
當本公司人員違反道德行為準則時,本公司將依據相關法令及規定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 針對違反準則之人員,如對公司所採取之行政處分有異議,得依循公司既有之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管道。

第十二條
本公司人員如有豁免遵循本準則規定之必要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且依法令規定公告相關資訊後,始得為之。

第十三條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董事會通過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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